ayx爱游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28号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3-08-11

  ayx爱游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20年10月14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0年第4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存在补贴,中国聚氯乙烯产业未受到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的反补贴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20年10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4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聚氯乙烯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裁定如下:

  2020年8月18日,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中泰)、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天业)、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北元)、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大沽)、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天原)5家国内企业(以下统称申请人)正式向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补贴调查的申请。

  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茌平信发聚氯乙烯有限公司、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氯碱化工分公司、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唐山三友氯碱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金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青岛海湾化学有限公司、宁夏金昱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作为本次反补贴调查申请的支持企业(以下统称支持企业),支持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发起反补贴调查。

  调查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于2020年9月25日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美国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向美国驻华大使馆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版本。中美两国政府代表于10月13日进行了磋商。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本案申请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在完成上述审查及磋商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4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补贴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下称补贴调查期),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下称损害调查期)。

  2020年10月14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驻华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名的美国企业。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补贴调查相关信息的非保密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公开文本。

  在规定时间内,国内生产企业新疆中泰、新疆天业、陕西北元、天津大沽、宜宾天原5家申请企业以及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茌平信发聚氯乙烯有限公司、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氯碱化工分公司、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唐山三友氯碱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金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青岛海湾化学有限公司、宁夏金昱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家支持企业按立案公告要求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调查。美国驻华大使馆代表美国政府登记参加调查。

  2020年11月10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发放聚氯乙烯反补贴案相关调查问卷的通知》,向利害关系方发放了《政府调查问卷》《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同日,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及支持企业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

  至答卷递交截止日,美国驻华大使馆代表美国政府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反补贴政府答卷;申请人及支持企业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国内生产者答卷;无企业递交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答卷及国内进口商答卷。

  2021年3月23日,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关于发放聚氯乙烯反补贴案补充问卷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美国政府递交的补充问卷答卷。

  2020年11月6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聚氯乙烯反补贴调查中补贴利益分摊期的意见》,建议以10年作为一次性补贴利益的分摊期。无利害关系方对申请人的这一建议发表评论意见。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21年5月17日至20日,调查机关对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收集有关证据,相关核查材料已送至公开信息查阅室。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2021年9月8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的时间内,美国政府提交了评论意见,调查机关依法予以了考虑。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物理和化学特性:被调查产品为聚氯乙烯纯粉,主要包括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高聚合度聚氯乙烯树脂、交联聚氯乙烯树脂。

  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是指由聚乙烯单体在引发剂的作用下聚合形成。平均聚合度在700-1300,外观为白色粉末,表观密度为0.40-0.62g/ml,颗粒直径在100-190μm,增塑剂吸收(吸油率)14-32g/100gpvc。

  高聚合度聚氯乙烯树脂是指在氯乙烯单体聚合体系中加入链增长剂聚合而成的树脂。平均聚合度在1700以上(K值77以上、VN在155ml/g以上),又称为超高分子量聚氯乙烯。其外观为白色粉末,表观密度为0.41-0.6g/ml,颗粒直径在120-190μm,增塑剂吸收大于32g/100gpvc。

  交联聚氯乙烯树脂是在氯乙烯单体聚合体系中加入含有双烯或多烯的交联剂聚合而成的树脂。凝胶含量一般在2%以下,平均聚合度一般在800-4000,其外观为白色粉末。

  主要用途:聚氯乙烯是重要的有机合成材料,具有良好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主要用于建材、包装、电子电气、家具装饰、日用百货等。

  调查机关以10 年作为本案一次性补贴利益的调查和分摊期,即对补贴调查期内及之前9 年中可能给企业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展开调查。无利害关系方对此表示异议。

  本案调查中,调查机关发放了反补贴《政府调查问卷》和《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在规定时间内,美国政府提交了反补贴政府答卷,美国出口商或生产商均未提交答卷。经审查,美国政府提交的答卷仅回答了阿拉斯加州、科罗拉多州、路易斯安那州、俄克拉荷马州、怀俄明州等部分地方政府的一部分上游补贴项目。对于调查问卷中问及的整体性问题、联邦政府补贴项目问题以及其他的地方政府补贴项目问题,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未做出任何回答,也未提供任何解释。经审查后,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为其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但美国政府仍未给予充分合作,没有提供调查所需的必要信息。

  调查机关在调查问卷中已经明确告知各利害关系方和美国政府问卷所要求提供的信息内容及答复方式,也明确告知了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问卷要求提供信息的后果,即调查机关可以依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美国出口商或生产商未提交答卷,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回答有关问题,导致调查机关无法获得调查所需的全部必要信息并据此作出裁定。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可获得的事实包括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调查机关自行收集的信息以及调查机关在以往案件中已经掌握的事实等等。经调查,对各补贴项目作如下认定:

  申请人主张,对于纳税人因开发其位于美国境内的油气田而产生的无形钻井成本(IDCs),纳税人可选择在成本支付或发生的当年进行成本扣除(即费用化,可以不进行资本化)。2016财年预算中期评估报告显示,2016财政年度,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的财政资助共计16.29亿美元。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聚氯乙烯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利益。

  证据显示,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定,无形钻井成本(IDC)包括运营商为生产石油和天然气而钻井和备井所需的工资、燃料、维修、运输、补给品以及其他支出。在开发位于美国的油气资产时支付或引起IDC的运营商可以选择将这些费用予以抵减或资本化。如果纳税人选择抵减无形钻井成本(IDC),则IDC的金额可以在费用支付或产生的应纳税年度中按费用抵减。纳税人选择予以资本化的IDC通常可以酌情通过折耗或折旧来收回。该项目由美国财政部下辖机构国家税务局(IRS)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开采进行费用抵减,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美国《国内税收法》第59节、第263节和第291节明确规定,只有对开发位于美国的油气资产时支付或引起无形钻井成本的石油和天然气运营商进行当期抵减。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美国2016财年预算中期评估数据显示,此项补贴金额为16.29亿美元,允许对无形钻井成本扣除的条款给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提供了税收优惠。2018财年,美国政府在当期抵减勘探开发费用和燃料项目下(包括石油和天然气IDC及当期抵减固体矿物燃料的勘探和开发费用)的税收支出为9.7亿美元。相当于获得了与推迟征收的税款数额相等的无息贷款,获益数额等于企业应为此贷款所支付的利息。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下的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氯乙烯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此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申请人主张,折耗额适用于任何在油气财产中享有经济利益的个人。通常有两种计算折耗额的方法:按成本和按比例计算折耗额。2016财年预算中期评估报告显示,2016财政年度,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的财政资助为9.66亿美元。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聚氯乙烯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利益。

  证据显示,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定,纳税人可能有资格按固定比例计提油气资产的折耗。抵减额为资产总收入的法定比例。对于油气资产,该比例为15%至25%。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通过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的方法和按实际成本计提折耗的方法来确定每种油气资产的折耗抵减额,并抵减两者中的较大者。在收回获取和开发该资产的所有支出后,纳税人可继续要求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该项目由美国财政部下辖机构国家税务局(IRS)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证据表明,美国《国内税收法》第611节至第613A节规定了按实际成本计提折耗的方法和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的方法。只有对开发位于美国的油气资产时才适用于按固定比例计提油气资产的折耗。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美国2016财年预算中期评估数据显示,此项补贴金额为9.66亿美元,与按成本计算财产折耗额的方法相比,按比例计算财产折耗额的方法能够实现更高的税后收入,相当于给纳税人提供了一个较低的税率,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下的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氯乙烯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申请人主张,独立石油公司从事境内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而发生的地测和物探费用可以在2年内进行摊销。综合性石油公司从事境内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而发生地测和物探费用则必须在7年内进行摊销。2016财年预算中期评估报告显示, 2016财政年度,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的财政资助为2.88亿美元。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聚氯乙烯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利益。

  证据显示,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定,地测和物探费用是获取和积累数据而产生的费用,这些数据将作为获取和保留矿产资源的基础。在美国,石油和天然气的地测和物探费用的摊销期对于独立生产商来说是两年,而对于综合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商是七年。该项目由美国财政部下辖机构国家税务局(IRS)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美国《国内税收法》第167(h)节规定了对于独立石油天然气生产商可以加速摊销石油和天然气的地测和物探费用的条款。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美国2016财年预算中期评估报告显示, 2016财政年度,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的财政资助为2.88亿美元。2018财年,美国政府在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和燃料的税收支出为2.3亿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氯乙烯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申请人主张,与煤炭和褐煤相关的财产按 10%的比例计算其折耗额,与页岩油相关的财产按15%的比例计算其折耗额。2016财年预算中期评估报告显示,2016财政年度,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的财政资助为2.09亿美元。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聚氯乙烯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利益。

  证据显示,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定,纳税人可能有资格按固定比例计提煤矿和其他固体化石燃料资产的折耗。抵减额为资产总收入的法定比例。对于煤炭和褐煤,该比例为10%;对于油页岩,比例为15%。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通过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的方法和按实际成本计提折耗的方法来确定每种油气资产的折耗抵减额,并抵减两者中的较大者。在收回获取和开发该资产的所有支出后,纳税人可继续要求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该项目由美国财政部下辖机构国家税务局(IRS)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美国《国内税收法》第611节至第613A节规定了按实际成本计提折耗的方法和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的方法。只有对开发位于美国的煤矿和其他固体化石燃料资产时才适用于按固定比例计提资产的折耗。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美国2016财年预算中期评估报告显示,2016财政年度,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的财政资助为2.09亿美元。2018财年,美国政府在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和燃料的税收(包括石油和天然气及固体矿物燃料按固定比例计提的折耗)支出为3.5亿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氯乙烯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申请人主张,矿业公司可选择将其境内发生的勘探和开发费用的 70%在当期进行扣除。剩余的30%不得抵扣。2016财年预算中期评估报告显示,2016财政年度,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的财政资助为5300万美元。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聚氯乙烯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利益。

  证据显示,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定,采矿勘探和开发支出适用于特殊规则。纳税人可以选择对确定矿产或矿藏(包括煤矿或其他固体化石燃料)的存在、位置、程度或质量而产生的勘探费用予以抵减。该项目由美国财政部下辖机构国家税务局(IRS)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油页岩、煤和褐煤生产者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美国《国内税收法》第617节明确规定,只有对开发位于美国的矿石和矿藏的纳税人进行当期抵减。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美国2016财年预算中期评估报告显示,2016财政年度,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的财政资助为5300万美元。2018财年,美国政府在当期抵减勘探开发费用和燃料项目下(包括石油和天然气IDC及当期抵减固体矿物燃料的勘探和开发费用)的税收支出为9.7亿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氯乙烯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申请人主张,纳税人开采石油时,为提高原油采收率而运用三次采油技术所发生的费用,如果符合条件,通常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16财年预算中期评估报告显示,2016财政年度,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的财政资助为1000万美元。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聚氯乙烯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利益。

  证据显示,纳税人开采石油时,为提高原油采收率而运用三次采油技术所发生的费用,如果符合条件,通常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允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当期抵减本应逐年摊销的三次采油费用,一方面企业相当于获得了与推迟征收的税款数额相等的无息贷款,另一方面,如未来并征收相关税款,企业相当于获得了税收优惠。现有证据显示,相关石油企业已经相当于获得无息贷款,另外,没有证据显示美国政府已经征收或将要征收该项税款。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生产者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该抵减只适用于石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美国2016财年预算中期评估报告显示,2016财政年度,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的财政资助为1000万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该补贴项目的基本情况,也未提供该 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没有报告项目下聚氯乙烯企业自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申请人主张,通常情况下,被动损失在抵减被动所得之后若还有剩余,则只能结转至以后年度继续抵减被动所得。企业因对油气财产享有经营权益而发生的被动损失可以抵减积极所得。只有当纳税人以不限制纳税义务的方式取得油气财产经营权益时,才适用上述特殊性税务处理。2016财年预算中期评估报告显示,2016财政年度,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的财政资助为1900万美元。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聚氯乙烯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利益。

  证据显示,在通常情况下被动损失在抵减被动所得之后若还有剩余,则只能结转至以后年度继续抵减被动所得。企业因对油气财产享有经营权益而发生的被动损失可以抵减积极所得。只有当纳税人以不限制纳税义务的方式取得油气财产经营权益时,才适用上述特殊性税务处理。对油气资产经营权益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给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提供了税收优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油气生产者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该抵减只适用于石油、天然气行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美国2016财年预算中期评估报告显示,2016财政年度,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的财政资助为1900万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该补贴项目的基本情况,也未提供该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没有报告项目下聚氯乙烯企业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申请人主张,在美国为提高石油采收率的项目所发生开支的 15%可以在应纳企业所得税中进行抵免。提高石油采收率的项目是指通过运用一种或多种三次采油技术来显著提高可采原油量的项目。《2019财年美国政府预算分析》显示,2019财政年度,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的财政资助为5.1亿美元。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聚氯乙烯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利益。

  证据显示,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定,提高石油采收率项目开支的税收抵免包括15%的抵免额,用于因提高石油采收率(EOR)项目而产生的符合条件的费用。如果主张抵免符合条件的费用,则纳税人对这些费用的抵减额(或增加基数)会由于抵免额而减少。该项目由美国财政部下辖机构国家税务局(IRS)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美国《国内税收法》第43节)规定,只有位于美国符合条件的石油天然气企业才能在EOR项目获益,该项抵免政策给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提供了税收优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2019财年美国政府预算分析》显示,2019财政年度,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的财政资助为5.1亿美元。2018财年,美国政府在提高石油采收率项目的税收支出为3.9亿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氯乙烯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申请人主张,边际井和日均产量不超过 3 桶/天的油井的产出可以享受税收抵免政策。《2019财年美国政府预算分析》显示,2019财政年度,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的财政资助为1.1亿美元。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聚氯乙烯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利益。

  根据该项目,边际井和日均产量不超过 3 桶/天的油井的产出可以享受税收抵免政策,允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当期抵减本应逐年摊销的三次采油费用,实质相当于推迟征收税款,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下的财政资助,一方面企业相当于获得了与推迟征收的税款数额相等的无息贷款,另一方面,如未来并征收相关税款,企业相当于获得了税收优惠。现有证据显示,相关石油企业已经相当于获得无息贷款,另外,没有证据显示美国政府已经征收或将要征收该项税款。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生产者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该抵减只适用于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2019财年美国政府预算分析》显示,2019财政年度,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的财政资助为1.1亿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氯乙烯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申请人主张,上市合伙企业一般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上市合伙企业的总收入有90%以上来自非再生资源、房地产和大宗商品领域时,该上市合伙企业可免缴企业所得税,在税法上视同普通合伙企业缴税,即合伙企业可以将其所有的收入、利得、损失、扣除、抵免在合伙人之间分摊,合伙人以其享有的份额来承担所得税纳税义务(或从损失弥补中获益)。2016财年预算中期评估报告显示,2016年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的财政资助为3.42亿美元。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聚氯乙烯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利益。

  证据显示,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定,上市合伙企业通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总收入至少有90%源自可折耗的自然资源、房地产或商品的合伙企业可免征企业所得税。该项目由美国财政部下辖机构国家税务局(IRS)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化石燃料上市合伙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免除(《国内税收法》第26卷第7704节和第851节)规定,符合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是总收入至少有90%源自可折耗的自然资源、房地产或商品的合伙企业,该项税收免除政策给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提供了税收优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2016财年预算中期评估报告显示,2016年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的财政资助为3.42亿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氯乙烯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申请人主张,美国对以下燃料的使用征收消费税:(1)美国炼油厂获取的原油;(2)进口的石油产品(包括原油);(3)所有在境内使用或向境外出口的尚未承担任何税收的境内生产的原油和天然气(用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的除外)。从沥青和焦油砂中提炼出的原油不同于普通的原油和石油产品。征收的消费税专款专用,通过成立溢油责任信托基金(OSLTF,Oil Spill Liability Trust Fund)来补偿除油支出,弥补石油泄漏所造成的损失,同时每年给特定的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用于其对石油污染预防和应对方案的研究。2016财年预算中期评估报告显示,2016年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的财政资助为5200万美元。

  证据显示,美国对以下燃料的使用征收消费税:(1)美国炼油厂获取的原油;(2)进口的石油产品(包括原油);(3)所有在境内使用或向境外出口的尚未承担任何税收的境内生产的原油和天然气(用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的除外)。美国政府对从沥青和焦油砂中提炼出原油的企业提供了税收优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由于该项目只适用于从沥青和焦油砂中提炼出的原油的企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美国2016财年预算中期评估报告显示,2016年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的财政资助为5200万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氯乙烯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申请人主张,在开采租约上明确其对碳氢化合物的使用是有益的,可使陆上和海上石油和天然气公司获得权利金的免除。这些有益的使用包括:钻机发动机消耗的燃料,为提高收采率而消耗的燃料,用于设备升降和加热目的的燃料以及压缩石油和天然气而消耗的燃料。美国政府平均每年损失权利金收入3900万美元,即每年补贴额为3900万美元。

  证据显示,在开采租约上明确其对碳氢化合物的使用是有益的,可使陆上和海上石油和天然气公司获得权利金的免除。这些有益的使用包括:钻机发动机消耗的燃料,为提高收采率而消耗的燃料,用于设备升降和加热目的的燃料以及压缩石油和天然气而消耗的燃料。美国政府通过该项目免除有益使用燃料企业应缴权利金。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由于该项目只适用于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企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美国政府平均每年损失权利金收入3900万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氯乙烯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申请人主张,石油和天然气公司从事陆上联邦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时,在下述情况下排放/燃烧的石油和天然气无需承担权利金:测试、处理紧急事件以及由于储存和运输等基础设施的缺位使得天然气进入市场获取的收益无法补偿其成本的时候。除此之外,石油和天然气公司应当就其开采的所有天然气支付权利金,无论这些天然气是被燃烧/排放或用于销售。每年估计美国政府平均损失权利金收入7000万美元,即每年补贴额为7000万美元。

  证据显示,石油和天然气公司从事陆上联邦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时,在下述情况下排放/燃烧的石油和天然气无需承担权利金:测试、处理紧急事件以及由于储存和运输等基础设施的缺位使得天然气进入市场获取的收益无法补偿其成本的时候。除此之外,石油和天然气公司应当就其开采的所有天然气支付权利金,无论这些天然气是被燃烧/排放或用于销售。在上述情况下,美国政府通过该项目免除企业燃煤和排除天然气的权利金。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由于该项目只适用于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企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美国政府平均每年损失权利金收入7000万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氯乙烯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申请人主张,除美国联邦政府之外,一些州也通过各种财税优惠措施补贴和激励化石燃料行业,涉及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采、研发及人工使用等,主要补贴方式为税收抵扣和免税等。均为各州政府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州政府的决定。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国际能源署(IEA)的化石燃料补贴数据库的统计,2017年,美国共有十个州向石油和天然气产业提供的补贴总额超过13.2亿美元。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证据显示,根据阿拉斯加法规43.20.047,液化天然气(LNG)储存设施税收抵免是建设液化天然气存储设施所发生费用的不可转让、可返还的抵免额。抵免额是所发生费用的50%,但不得超过1500万美元。该抵免适用于受阿拉斯加监管委员会监管的公用设施,且该设施的最低储存容量为25,000加仑液化天然气。设施必须在2011年1月1日之后投入使用,并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开始商业运营。根据AS43.55.028的规定,抵免额可返还。该项目由阿拉斯加州税务局税务办公室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液化天然气储存设施抵免是针对建设液化天然气存储设施供公用事业使用天然气的企业设立的可返还税收抵免。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证据显示,根据阿拉斯加州法规43.55.160(f)和(g)的规定,降低油气企业的应纳税收入是指就阿拉斯加的油气生产税而言,将在阿拉斯加北坡(北纬68度以北)石油或天然气开采时的应税收入降低20%或30%,旨在激励北坡地区的石油勘探和开发。降低油气企业的应纳税收入仅限于租约或矿产进入生产阶段七年,或者油价超过70美元三年,二者之中以先达者为准;之后征收生产税,开采的原油将按照市场价格估价。该项目由阿拉斯加州税务局税务办公室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阿拉斯加州法规第43节明确规定,降低油气企业的应纳税收入只适用于在阿拉斯加北坡合格的油气开采企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证据显示,油气行业服务支出抵免(简称为服务支出抵免)根据阿拉斯加州法规43.20.049设立。纳税人可以申报抵免10%合格的油气行业服务支出,该支出用于在州内制造或在州内改造有形油气动产。该抵免额可高达1000万美元,可以用于抵扣阿拉斯加州的企业所得税。抵免额不得转让,但未使用的抵免额可以结转五年。该项目由阿拉斯加州税务局税务办公室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在阿拉斯加州制造或改造有形油气动产而发生费用的企业都有资格享有服务支出抵免。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证据显示,合格的州内炼油厂基础设施支出税收抵免根据阿拉斯加州法规43.20.053设立。该项目始于2015年1月1日,是对州内炼油厂在2014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1日期间发生的合格的基础设施支出所设立的抵免。抵免额不得超过合格总支出的40%或每家炼油厂每个纳税年度1000万美元,以额度较少者为准。该抵免额可以用于抵扣企业所得税,最多可结转五年。该抵免额是可返还的。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ayx爱游戏,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炼油厂税收抵免可以由在阿拉斯加州内购买、安装或改造炼油所用有形财产而发生支出的企业申报。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证据显示,资本性支出抵免(QCE抵免)是根据阿拉斯加州法规43.55.023(a)设立的。QCE的抵免额是资本投资额的20%。该抵免额可用于抵扣已确定税率,抵免额可转让。自2017年1月1日,合格资本性支出的抵免额从20%降至10%。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QCE抵免是基于油气勘探、开发或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资本性支出,只有参与阿拉斯加州油气勘探或生产的企业才有资格获得抵免。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证据显示,小生产者抵免是根据阿拉斯加州法规43.55.024(c)设立的,是为小油气生产商设立的不可转让抵免(为阿拉斯加州的油气生产税设立)。小生产者是指平均应税油气产量低于100,000桶石油当量/日的生产商。新地区油气开发费用抵免(简称为新地区抵免)是根据阿拉斯加州法规43.55.024(a)设立的。新地区抵免对于在北坡和库克湾生产区以外的地区(通常称为中土)从事油气生产的公司,每年最多可提供高达600万美元的抵免额。小生产者抵免和新地区抵免统称为开发费用抵免。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油气生产进行费用抵减,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开发费用抵免只能由生产油气的公司申报。新地区开发费用抵免只提供给在规定的中土地区以外的地方从事油气生产的公司。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称由于未发生合格的生产活动, 该抵免从未被使用过。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不予合作。首先,未按调查机关要求提供《阿拉斯加州法规》第43.55.024章节第e至g部分的中文翻译文件;其次,未回答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是的纳税申报主体是否仅限于注册于该州的企业,也未提供在分摊期内相关生产者的名单。由于美国政府拒不合作,调查机关无法了解该项目的有关信息。据此,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证据显示,阿拉斯加州法规43.55.025(a)(1)-(4)规定油气勘探费用的抵免(简称勘探费用抵免)于2006年取代了石油和天然气勘探费用抵免。根据其所在地以及其抵免额是否到期,发生了勘探支出的纳税人有资格获得该抵免来抵扣油气生产税。抵扣额为30%(在2008年7月1日之前开展的业务活动的抵扣额为20%),具体取决于勘探项目的资质。纳税人必须获得阿拉斯加州自然资源部的预批准,并提交某些数据作为探井项目申请程序的一部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油气生产进行费用抵免,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勘探费用的抵免基于某些油气勘探活动的支出,因此,在阿拉斯加州从事油气勘探活动的公司均有可能符合抵免资格。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证据显示,折耗是指由开采、钻探、采石或砍伐木材等造成的自然资源的减少。折耗抵减使所有者或经营者可以考虑减少产品储备。加利福尼亚州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折耗来对资本化资产进行抵减/折旧,并在向加利福尼亚州专属权税委员会提交的加利福尼亚州纳税申报表上申请税额抵减。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此类税额抵减适用于采矿、石油和天然气、其他自然矿藏和木材业的纳税人。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在案证据显示,科罗拉多州油气井的开采税免除和科罗拉多州低产量井的开采税减免均指《科罗拉多州经修订的法规》第39-29-105条第(1)款中的规定,实际为同一项目。

  证据显示,此项目(最初于1977年颁布,后于2000年更新)对以下开采税予以免除:(1)石油日产量为15桶或以下的井产出的石油;(2)天然气日产量为90,000立方英尺或以下的井产出的天然气。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此项目所述的抵免、免税、估价方法和税率仅适用于须缴纳科罗拉多州开采税的纳税人,而这种税则仅适用于从科罗拉多州地下开采出来的自然资源。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证据显示,该州开采税制度于1977年出台,《科罗拉多州经修订的法规》第39-29-105(2)条规定了该项抵免。对于州、郡、市、学区和特别区的原油、天然气、二氧化碳和油气租赁及租赁权益与油气特许权使用费及特许权使用费权益,允许使用纳税年度评估或支付的全部从价税的87.5%来抵免开采税。开采税抵免由科罗拉多州税务部门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抵免仅适用于须缴纳科罗拉多州开采税的纳税人,这种税则仅适用于从科罗拉多州地下开采出来的自然资源,而抵免额为州、郡、市、学区和特别区在油气租赁及租赁权益与油气特许权使用费及特许权使用费权益方面支付的从价税的87.5%。该项目只适用于从科罗拉多州开采油气资源时进行当期抵减。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证据显示,《科罗拉多州经修订的法规》第31-15-501(1)(c)条允许科罗拉多州的地方司法管辖区对大多数行业(油气行业除外)征收职业特权税。职业特权税本质上是指每个雇员在司法管辖区内工作(或雇用某人)的特权税。但是,《科罗拉多州经修订的法规》第31-15-501条自1996年以来一直声明,油气井及其相关生产设施在过去、现在和未来都不被视为须缴纳这种税的工作或营业场所。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在科罗拉多州有五个城市征收职业特权税,而在这五个城市工作的油气行业雇员无须缴纳职业特权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证据显示,《科罗拉多州经修订的法规》第39-7-102条,规定了评估油气租赁和土地的价值的方法。该规定于1964年颁布,后于2014年小幅修改。法规规定,估定价值等于(a)上一个日历年每个井口出售的油气的销售价格或(b)上一个日历年未出售的经营场所运来的油气的同一个场区出售的油气的销售价格的87.5%。如果油气租赁和土地有二次开采、三次开采或循环开采项目,可以节约和避免浪费油气,那么该比率为75%。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只有科罗拉多州内的油气租赁和土地可以根据《科罗拉多州经修订的法规》第39-7-102条规定的减值估价方法缴纳财产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证据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301(3)(c)条。法规规定,自1983年7月3日起,如果板路安装费在安装时单独向油田运营商收取,则板路安装者可以从向油田运营商供应和安装板路所收取的费用中扣除营业税,旨在减免油田运营商所需支付的安装费。路易斯安那州税务部门审查营业税申报表及附表,以确认这项营业税免除。2016年4月1日之前,完全免征4%州营业税。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完全免征5%州营业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油田运营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法规规定,有资格使用板路安装营业税免除的主体为从路易斯安那州经销商处购买板路安装的油田运营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2018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给予的免税金额为7,510,588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聚氯乙烯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在案证据显示,路易斯安那州钻机免征营业税和钻机修理及材料免征营业税为同一项目。调查机关接受其主张。

  证据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301(14)(g)(iii)条。法规规定,该项目自2007年6月27日起,允许在本州外的外大陆架水域勘探或开发矿物的钻机的所有者修理、翻新或改装钻机时免征营业税或使用税。路易斯安那州税务部门审查营业税申报表及附表,以确认这项免除。2016年4月之前,完全免征4%州营业税。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征收5%的州营业税。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征收5%州营业税的3%。2018年对相关交易完全免征4.45%的州营业税,直至2025年为止。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法规规定,从路易斯安那州的经销商那里购买劳动力、材料、服务和供应品的油田公司可以获得税收优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证据显示,该项目的现行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287.745条。法规规定该项目目的是促进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和开发。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授权等于以下较大者的石油和天然气井扣除额:根据联邦法律确定的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额,或根据路易斯安那州法律确定的按实际成本计提折耗额(路易斯安那州折耗)。对于2015年7月1日前提交的申报表,路易斯安那州折耗为每项财产总收入的22%减去所支付的与该财产相关的租金或全部特许权使用费,但不大于财产净收入的50%。对于在2015年7月1日与2018年6月30日间提交的申报表及自2015年、2016和2017日历年内开始的纳税期的申报表,路易斯安那州折耗为每项财产总收入的15.8%减去所支付的与该财产相关的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的72%,限制为财产净收入的36%。2018年7月1日,扣除额又加回到财产总收入22%的原值中。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法规规定,位于路易斯安那州管辖范围内的从事石油和天然气井开发的公司有资格适用按固定比例计提。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证据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7)条。法规规定,该州从1994年7月31日之后开始生产的任何水平钻井或重建井,应全部暂时免征开采税24个月或直到井的支出结束为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井的成本支出应为井建成至投产的成本。路易斯安那州自然资源部负责认证水平井,税务部门负责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天然气暂时免征开采税的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法规规定,该项目适用于水平井运营商在路易斯安那州开采天然气资源时免征开采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证据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7)(c)(iv)条。法规规定,天然气井在闲置时间达到或超过两年或在过去两年中生产天数不足30天(含)后重新投入使用,可免征五年的开采税。该项免税措施自1994年8月1日起生效,目的是鼓励含闲置井的老油田的石油生产商恢复生产。路易斯安那州税务局负责审查开采税纳税申报表和随附的时间表,继而执行闲置井天然气免征开采税的规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法规规定该项目适用于从路易斯安那州的闲置井开采天然气资源时免征开采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证据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9)(d)(v)条。法规规定,路易斯安那州对实际垂直深度超过15,000英尺的钻井产出的天然气征收的开采税免征24个月或直到井的成本收回为止,二者以较早者为准。生产必须是在1994年7月31日之后开始的。这项免税的目的是鼓励运营商投资钻探深井。该州保护办公室自然资源部负责认证深井,州税务部门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深井天然气暂时免征开采税的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法规规定,该项目适用于从路易斯安那州的深井开采天然气资源时免征开采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证据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9)(b)条。法规规定,经税务部门确定,对于每平方英寸井口气压在50磅或以下或者通过人工方法、气举或泵送生产的油井生产的天然气,有资格享有开采税特殊优惠税费率,即每千立方英尺3美分。该特殊优惠价旨在鼓励低压油井继续生产,已于1958年生效。路易斯安那州自然资源部门收集测试数据,州税务部门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低压油井天然气开采税优惠的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低压油井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法规规定,该项目适用于每平方英寸井口气压在50磅或以下或者通过人工方法、气举或泵送生产的低压油井的运营商从路易斯安那州的低压油井开采天然气资源时免征开采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证据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9)(c)条。法规规定,经税务部门确定,在整个月无法平均日产250000立方英尺天然气的天然气井,有资格享有开采税特殊优惠税费率,即每千立方英尺1.3美分。该特殊优惠价旨在鼓励低产量天然气井继续生产,于1958年生效。路易斯安那州自然资源部门收集测试数据,州税务部门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低压天然气井开采税优惠的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低产量天然气井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法规规定,此项目适用于无法在整个月平均日产生产250,000立方英尺天然气的低压油井的运营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证据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7)(a)条。法规规定,石油和凝析油应按总收入减去卡车、驳船和管道运输费,或公布的油田价格,二者中按照较高者的12.5%纳税。《路易斯安那州行政法典》规定,允许通过自己的设施运输的生产商每桶扣减25美分;通过第三方运输的可扣减每桶25美分或实际收取的费用。该规定的目的是使石油生产商享受每桶25美分的标准扣除额。该项目于1974年1月1日生效。州税务部门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以石油运输费用扣减开采税的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有资格享受该项目的企业为使用自有设施或通过第三方运输石油和/或凝析油的路易斯安那州生产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证据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7)条。法规规定,从1994年7月31日之后开始生产的任何水平钻井或重建井,应全部免征开采税24个月或直到井的成本支出收回为止,以先发生的为准。该项目旨在鼓励钻探水平井,适用于成功水平建成或重新建成井的生产商。保护办公室自然资源部负责认证井是否为水平井,州税务部门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开采水平井建设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法律规定,该项目适用的井必须是水平钻探或水平重新建成,并在1994年7月31日之后开始生产的水平井运营商,对其生产的石油免征开采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证据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7)(c)(iv)条。法规规定,石油井在闲置时间达到或超过两年或在过去两年中生产天数不足30天(含)后重新投入使用,可免征五年的开采税。该项免税措施自1994年8月1日起生效,目的是鼓励含闲置井的老油田的石油生产商恢复生产。路易斯安那州自然资源部负责认证闲置井石油免征开采税的条件,州税务部门审查开采税纳税申报表和随附的时间表,以支持闲置井石油免征开采税的规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闲置井石油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法律规定,可以豁免闲置井石油开采税的公司必须是路易斯安那州的闲置井运营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证据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9)(d)(v)条。法规规定,路易斯安那州对实际垂直深度超过15000英尺的钻井产出的石油征收的开采税免征24个月或直到井的成本支出完成为止,以先发生的为准。该免税优惠的目的是鼓励运营商投资钻探深井,自1994年8月1日以来,这项免税一直有效。保护办公室自然资源部负责认证井是否是深井,州税务部门审查开采税纳税申报表和随附的时间表,以支持深井石油免征开采税的规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深井石油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法律规定,可以豁免深井石油开采税的公司必须是路易斯安那州的深井运营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证据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4条。法规规定,路易斯安那州自然资源部批准的合格三次采油项目生产的原油无需缴纳开采税,这项法规由2009年第450号法案修订,据此2009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核准的二氧化碳三次采油项目内的生产被免税。免税的目的是为开展大型二氧化碳注入项目的生产商提供经济援助。路易斯安那州自然资源部负责井的认证,使其有资格享受这项三次采油项目石油免征开采税,州税务部门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三次采油项目石油免征开采税的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免征三次开油的开采税,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法律规定,该项目仅适用于路易斯安那州的合格三次采油项目,仅适用于开展大型二氧化碳注入项目的生产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作,未提供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证据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7)(b)条。法规规定,如果一口油井无法每个生产日平均生产25桶以上的石油,并且产生至少50%的盐水,并且租约里都是低产井,那么它可以享有特殊优惠税费率,即价值的6.25%。该特殊优惠价旨在鼓励低产量井继续生产,已于1948年生效。路易斯安那州自然资源部门收集测试数据,州税务部门确定石油产自哪些油井,并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低产油井开采税优惠的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低压油井的开采税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证据显示,法律规定,只有位于路易斯安那州且适用于每日产量在10-25桶范围内的井的运营商可以获得税收优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美国政府提交的反补贴政府答卷未回答该项目。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了补充问卷,以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仍不予合。